【2008.5.15/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洪貞玲撰】
五月二十日,新政府即將上任,承載著人民對新人新政的期待。但是從選前至今,尚未看到新政府的廣電媒體政策,這將是重拾執政權的國民黨政府無可迴避的議題。
在廣電媒體的發展上,國民黨政府自1992年開放電波資源,開啟廣電媒體市場競爭的序幕、也踏出公共電視的第一步;民進黨政府主政時期,終結黨政軍擁有媒體、成立NCC、擴大公廣集團,進入廣電管制與媒體市場的調整期。弔詭的是,台灣廣電媒體市場百家爭鳴、新聞自由度也居亞洲第一,然而,人民對廣電媒體的表現普遍不滿、批評之聲未曾中斷。原因何在呢?因為國民黨被迫採取開放政策,並未對健全媒體環境進行規劃,一味放任市場運作,導致媒體集團日益坐大、市場惡性競爭加劇;民進黨政府雖有進一步的媒改主張,但難以貫徹執行,無法有效導正媒體亂象,加上以置入式行銷餵養媒體,媒體公信力愈益下降。兩次政黨輪替後,台灣社會更深刻體認到政治力、商業力介入媒體的弊病,對扭轉媒體生態也有更多期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成立,原本應該是導正廣電環境的契機,但是目前NCC的作為,延續解嚴以來放任市場的主流思惟,令人擔憂。NCC於去年提出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這份草案諸多疏漏,被業者質疑為過多的行政裁量空間,也被民間批評為退步的立法。仿效美國降低管制思惟下的草案,傾向放任市場運作、保障業者營業自由、減輕業者責任、降低管制成本,但是這些做法無法有效回應目前廣電媒體的不良生態與表現,也無法滿足社會要求媒體改革的呼聲。
不論就理論上或是管制實務上,國家作為民主社會裡公共利益的代表與資源分配的機制,應該規範媒體,使其往民主化的方向發展。國家不應該以威嚇利誘的方式干涉媒體內容,但是可以提供合理資源扶植公共媒體、有效管制商業媒體。有哪些做法可以有效管理商業媒體、要求媒體履行社會責任呢?
首先,政府應防止跨媒體壟斷集中,促成媒體內容多樣性。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八、十九條限制報紙和廣電媒體互跨,限制對象包括自然人及法人,然而通傳法草案第三十七條卻大幅開放,只禁止「特定市場占有率達五分之一以上者,該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得為他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亦即事業達特定規模才受跨媒體經營之限制,而且規定亦造成企業以人頭跨媒體經營,無異放任跨媒體所有權集中。目前仍有許多國家明文禁止報紙與廣電媒體互跨,例如美國目前仍禁止一經營者在同一市場內同時擁有報紙和廣播,韓國也規定日報不能擁有廣電股份。我國現行法已部分開放,現實上也造成報紙跨足廣播電視之情形,卻無助於媒體內容之多樣性。
其次,應設計可行的進退場機制,讓表現不良的業者退出市場。依據我國廣電三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審核業者換照時,應審酌事項包括: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之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違法紀錄、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以及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財務狀況、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等。但是NCC主張「撤換分流」、滿足業者「換照預期」(renewal expectancy),根據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的換照相關條文,未來廣播電視換照不需要考量業者的違法違規紀錄,只問業者有無繳清罰鍰。這意謂著「有錢就有執照」,降低業者經營風險,卻無助於廣電市場良幣驅逐劣幣,更無助於公共利益。我國廣電媒體生態長期以來因為缺乏健全的退場機制及主管機關的執法魄力,使得既有媒體經營者有恃無恐,怠盡媒體公共服務之責任,導致媒體生態失衡、閱聽人權益受損,因此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如何讓退場機制有效運作,而非弱化退場機制。
最後,近年來深受詬病的置入式行銷,嚴重傷害媒體的自主性及公信力,因此應由政府帶頭做起,杜絕資訊不當置入。原廣電相關法律只規定「節目應與廣告區分」,確實難以杜絕媒體置入廣告,通傳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條則規定:「節目涉及廣告訊息者,應於節目中明顯標示「廣告」字樣或其他足資識別之圖樣或文字。節目如有置入廣告之情形,應於節目前後明顯標示節目贊助者,但新聞、兒童節目不得有置入廣告之行為。」相較而言,草案內容較能有效杜絕媒體節目不當置入廣告,維護閱聽人權益。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解鈴還須繫鈴人,作為媒體置入「大戶」的政府,應明確宣示停止在媒體置入式行銷,才是杜絕政治力結合經濟力干預媒體的根源。
(作者為洪貞玲為台大新聞所助理教授,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計畫共同主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