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公視轉播奧運?NCC:需符合奧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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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4/中廣新聞網/記者彭群弼/台北報導】

奧運轉播引發轉播單位角色問題的爭議,外界也傳出要求「公共電視」接手的聲音,由於四家無線電視台所取得的奧運轉播權已經在本屆奧運到期,下一屆將重新開放競標。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計畫在近日內蒐集各國轉播奧運的做法,進行政策評估。根據國際奧會的規範,提供奧運轉播的媒體,必須符合「普及化」精神,因此,多半都是無線電視台取得,至於公共電視是否適合播出,除了「普及」精神可以確保之外,還需要:動輒新台幣三、四億元的轉播權利金,由全體納稅人共同負擔,究竟合不合理?也有討論空間。

奧運轉播究竟每天要播多少場比賽才能滿足觀眾的需求?碰到電視台的金主:廣告時段,跟比賽時間發生衝突時,究竟是先播廣告,還是繼續轉播?面對「老三台及民視」組成的轉播團隊,無法滿足觀眾需要的抨擊聲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在今年奧運賽事結束後,蒐集國內外經驗,展開政策研究及評估,主題就是「誰來轉播」最適合。

傳播內容處何吉森處長表示:國際奧會(IOC)與授權轉播單位之間的授權是每三屆一次,目前國內無線電視台所取得的奧運轉播權,到本屆北京奧運截止,換言之,下一屆開始的三次奧運轉播權,國際奧運將重新受理競標。各國的媒體有機會參與競標。部分人士建議:四家無線電視轉播服務品質太差,不如乾脆交給具有公共服務任務的公廣集團:公共電視負責。

何吉森說:IOC簽署轉播授權合約時,會特別註明:必須符合「普及」的精神,換言之,對於收視的民眾,應該儘量避免或者將門檻壓到最低?因此,不需要加裝機上盒的類比無線電視,一般而言。比較能夠符合收視戶對奧運的期待。不過,台灣的有線電視普及率全球名列前茅,IOC授權給誰,主導權不在我方。

至於可能高達新台幣數億元的權利金,由誰來出?商業競爭機制下,由廣告主支付,如果是公共電視台,就必須由全體納稅人負擔,為期不到二十天,下一屆開始,棒球又被迫退出競賽項目,台灣選手有多少場次亮相?花這麼多錢,划不划得來?還需要進一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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