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9/香港大公報】
圖:港台因播出以同性戀為題材的節目而遭廣管局「強烈勸喻」
【大公報訊】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題為《同志.戀人》的節目於2006年中在電視播出後,廣管局指節目內容偏袒同性戀者,不適合在合家歡時間播放,並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及後,節目中一名男同性戀受訪者不滿裁決,興訟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昨獲勝訴且得訟費。高院法官夏正民指出,該節目的內容持平無偏頗,夏官亦批評廣管局的決定是歧視同性戀者,限制了言論自由,下令廣管局撤銷對港台的「強烈勸喻」。
主審法官夏正民昨日頒下書面判詞說,法庭對於廣管局處理所謂持平報道的看法,感到驚訝。法官表示,不是報道正反兩面意見,便等同持平,最重要是有關節目是否作出公平、公正地報道事件。該節目並沒有鼓吹同性婚姻,只是表示出部分受訪者的渴求。夏官指出,廣管局錯誤理解「不偏不倚」定義,不是所有題材都可以合情合理地採用正反意見,如禽流感及童工等,因此報道該些事的一方意見並不等於不持平,港台沒在節目加入反對同性婚姻的聲音,不構成偏袒同性婚姻。
港台節目沒有偏袒
夏官說,廣管局的決定,很可能基於有觀眾投訴節目關於同性戀,該些行為實屬歧視同性戀而作出有關勸喻。夏官認為,這是限制了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新聞自由的基石,因此不可以輕言扼殺。夏官指出,有關節目並沒有任何偏袒,內容主要為探討同性戀者生活,被訪者提到期望他們的關係得到法律認同,反映個人的希望,節目並非在政治上鼓吹同性婚姻。
夏官最後說,同性戀在華人為主的香港社會確有強烈的爭議性,故此確實不適宜在合家歡時段播出,不過廣管局對節目作出的勸喻實有干預言論自由。夏官表示,廣管局錯誤解釋廣播條例,雖然港台於一九九五年與廣管局簽署備忘錄,承諾遵守節目業務守則,但按《廣播事務管理條例》,港台並非電視節目服務的持牌人,而廣管局作為法定機構,亦無權與第三者簽署協議,基於有關備忘錄不合法,故廣管局實際上無權「勸喻」港台。
廣管局收20宗投訴
《同志?戀人》○六年七月在電視上播出後,廣管局共收到二十宗投訴,指節目偏袒同性戀者,有鼓吹同性婚姻之嫌。港台其後發表聲明,解釋節目只是以紀錄片形式描寫同性戀者的生活,並非要討論贊成或者反對同性戀。廣管局接到投訴後向港台作出強烈勸喻。
自廣管局發出強烈勸喻後,曾在節目成為受訪者之一、現於中大修讀性別研究課程的曹文傑(二十六歲),認為有關節目內容只是真實地反映同性戀者面對的困難,並稱對廣管局的裁決感到失望,認為是漠視性小眾的權益,故此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對於司法覆核成功,同性戀人曹文傑、阿力和Connie昨日發表聲明表示,感謝法官夏正民下令廣管局撤銷對港台的強烈勸喻;並稱,事件值得引以為鑑,因為「同志」與性小眾要透過司法覆核才能得回基本人權。他們說,這次勝訴不是為幾位被訪者、有關攝製人員及香港電台作出平反,更是為弱勢社群發聲的空間再被重視及肯定,對所有平等權利運動都是一個明確的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