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310次委員會議紀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310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98年7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
貳、地點: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8樓805會議室
參、主席:彭主任委員芸 記錄:蔡麗蘭
肆、出席委員:陳副主任委員正倉、劉委員崇堅、鍾委員起惠、
翁委員曉玲、謝委員進男、李委員大嵩
列席人員:吳主任秘書嘉輝、高技監凱聲、陳技監昌宏、江技監幽芬、蔡參事國禎、楊參事英蘭、洪處長仁桂、陳處長國龍、林處長清池、陳處長子聖、何處長吉森、高處長福堯、鄭處長泉泙、黃主任雪櫻、蕭主任祈宏
伍、確認第309次會議紀錄
陸、報告事項
案由: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第35次會議審議結果報告案。
提案單位:營運管理處
說明: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8條規定及本會第188次委員會議決議,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之審議事項為本會組織法第8條規定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之前置程序;相關審議事項經由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後,其審議結果再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2條規定,審議委員會應有3/5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98年7月7日所召開之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第35次審議會議符合上揭法定程序,營運管理處謹將該次會議審議結果清單及會議紀錄,提向委員會議報告。
結論:洽悉。
柒、討論事項:
第一案:98年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申請案之受補助系統經營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核定討論案。
提案單位:營運管理處
說明:依「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申請補助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公告期限內,檢附申請書、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並副知當地縣(市)政府。本案本會於公告期限內(98年4月16日至5月16日)共計受理8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13家補助計畫,其中國聲、北視、南國、觀天下、東台、澎湖及南桃園等7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12件建置計畫,以及威達超舜電信多媒體(股)公司申請1件維護計畫。案經本會聘請審查委員於本(98)年6月23日及7月23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期間另於7月8日及7月9日召開2次會議,請申請者到場簡報及接受詢答,並就各申請案對網路規劃設計、必要設備、數量及單價等相關資料予以審查,並作成初審建議。營運管理處謹擬具98年度補助有線廣播電視業者之建議名單、核定總工程款及補助金額等資料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
一、核定本案受補助系統經營者名單及補助金額。
二、為加速系統經營者建設或維護偏遠及離島地區有線電視網路,請營運管理處利用本年度補助經費賸餘款,再行辦理98年度第2次公告受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計畫相關事項,以發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效用。
第二案: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討論案。
提案單位:營運管理處
說明: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許可效期將於98年9月4日屆滿,該公司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於期限內檢具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運許可證。案經營運管理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換照申請審查檢核表作初步審核後,於98年4月29日將該公司相關換證資料送達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審查,並依本會第265次委員會議決議安排本會委員於98年6月12日至該公司進行行政訪視,復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將本案提請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第34次及第35次會議審議,審議結果建議應予許可換照,該處謹將相關辦理情形、審查結果及審查意見,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
一、許可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並請該公司依面談承諾事項所提數位化發展執行具體計畫及達成時程表確實辦理,本會將不定期進行查核。
二、有關預收收視費金額,應依本會日後公告修正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辦理履約保證。
三、該公司如未依上開事項辦理,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廢止營運許可。
四、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之權利。
第三案:好家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臺宗旨及營運計畫變更討論案。
提案單位:營運管理處
說明:依廣播電視法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營運計畫於許可設立後有變更者,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同法第12條之2規定,廣播執照所載內容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本會申請換發。好家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係經前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臺開放案第4梯次核准之中功率調頻電臺,於88年1月籌設完成取得廣播執照後正式營運。本會於97年11月10日評鑑實地訪視該電臺時,發現其播送之節目多為古典音樂節目,未能完全符合原設臺宗旨,經評鑑工作小組討論後,請業者儘速向本會申請設臺宗旨變更,以合乎現況。該公司於98年4月17日來函向本會申請變更,案經營運管理處提請本會第18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略以,該業者所為之節目型態改變,尚不構成設臺宗旨改變及營運計畫變更,爰請撤回。由於前揭決議有別於過去行政慣例,營運管理處另於98年6月9日簽奉核可將本案提請委員會議討論。該處謹將本案法律依據、辦理經過及研析意見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核准好家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臺宗旨及營運計畫變更。
第四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案。
提案單位:技術管理處
說明: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規定,訂戶端信號量測項目為:「載波訊雜比」、「載波合成拍差比」、「載波串調變比」及「載波平坦度」等項目,但實地查測各有線電視系統訂戶端信號品質,偶有部分地區信號品質雖符合規定,惟電視畫面仍不甚清晰,究其原因乃外界電磁波或雜訊經訂戶引進線串入干擾所致,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小組決議,增訂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標準值,並修正相關條文內容,以保障消費者之收訊權益。技術管理處謹將本案辦理經過、修正草案內容及相關書表資料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本案審議通過,請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第五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審查作業要點」草案討論案。
提案單位:營運管理處
說明: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之經營,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執照有效期限為6年,期限屆滿前6個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其填具之申請書或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本會第257次委員會議相關指示略以,為擴大公民參與、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請參酌英國OFCOM引進公民團體審查機制,使審查過程更透明,以廣納社會不同理念與觀點。營運管理處爰依前揭指示,召開多次會議討論評鑑、申設及換照等相關審查機制,該處謹將本案辦理經過及草案內容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為擴大公民參與及廣納社會多元觀點,對於頻道分類之規劃應更審慎,爰本案續行審議。
第六案: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函請核定「99年度業務計畫書」及「99年度預算書」討論案。
提案單位:技術管理處
說明:
依98年5月14日行政院修正「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略以,中央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5個月前(每年7月底前),將擬編之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書報送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每年8月底前),彙整所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併同正式公文函送立法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本會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依上開規定於本(98)年6月24日將經該中心董事、監察人會議審議通過之「99年度業務計畫書」及「99年度預算書」送請本會審查。案經技術管理處於本(98)年7月14日及7月21日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召開預審會議並作初步審查。該處謹將本案辦理經過,案揭計畫書、預算書及相關審查意見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本案列席單位: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王資深顧問碧蓮
劉副執行長雅蘭
決議:本案原則通過,惟請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針對本會委員所提之各項查核疑義再予補充說明。
第七案: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函請本會補助「第8屆卓越新聞獎頒獎典禮」之相關活動經費討論案。
提案單位:傳播內容處
說明:依本會補(捐)助預算執行規範第5點第2項規定,補助金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者,應依補(捐)助事項性質,由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報主任委員後,依核定結果辦理;其金額逾新臺幣30萬元者,應提交本會委員會議審議。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以下簡稱卓新獎)基金會請本會針對「第八屆卓越新聞獎頒獎典禮活動」補助新臺幣50萬元。經查卓新獎設立目的係鼓勵媒體專業人才透過專業知識、判斷及良知,在符合新聞報導的基本原則下,製播高素質、引導社會良善風氣、尊重人性尊嚴、自由、公平之新聞節目內容,同時也鼓勵媒體尊重多元文化及保障弱勢權益,其歷屆獎勵辦法中並鼓勵多元語言廣電新聞節目參賽。傳播內容處依前揭規定謹將本案辦理情形及建議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依業管單位建議補助「第八屆卓越新聞獎頒獎典禮」相關活動經費新臺幣41萬元。
第八案: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規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向本會申請98年度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應繳納之頻率使用費分期繳納討論案。
提案單位:資源管理處
說明: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7月3日及7月15日依規費法第16條第1項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5條之1規定,以財務週轉困難為由,申請98年度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頻率使用費分6期繳納。每期間隔1個月,以98年7月31日為第1期,繳納方式為第1期繳納金額新臺幣330萬3,136元,其後5期,每期繳納金額為新臺幣320萬元,並自98年8月1日起至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繳納之日止,依規費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按期加計利息徵收。資源管理處業依該公司分期繳納理由進行研析並提出建議方案,謹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考量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正處於法院裁定准予重整期間,為免影響事業維運致損及消費者權益,同意該公司得於本(98)年12月31日前分期繳清98年度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頻率使用費。
捌、散會:上午11時5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