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1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讓新聞記者有「拒絕證言權」保護消息來源。法務部常次朱楠認不妥,昨天表示一百八十二條的立法目的與記者保護消息來源不同,應另增訂法條因應。
朱楠指出,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醫師、律師等專技人員在業務範圍內對服務對象有保密義務,可在法庭上拒絕證言;但新聞記者的工作在報導而非保密,要保護的是消息來源而非消息本身,兩者目的不同,以準用方式並不合適。
立法院昨天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與會立委多支持吳志揚就刑訴法第一八二條的修正提案。
法務部認為,「新聞從業人員」的範圍不明。但在立委「沒有保障,記者如何揭弊」的質疑下,朱楠指出,記者如果報導真實,可修法給予保障,如國外對「吹哨子」揭弊者,就訂有法律保護。朱楠同意由法務部研究提出對案,在刑事訴訟法中另訂條文保護記者的消息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