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3╱讀賣新聞╱台灣通訊傳播產業協進會陳貴龍/編譯】
有關電視台在支付電視節目播出時的音樂使用權利金上,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位於日本東京都澀谷區)與電視台之間,似有簽訂了阻擋其他同業(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與電視台議約的獨占契約。對於此事,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於4月23日,以涉嫌違反「獨占禁止法」(違反公平競爭)的嫌疑,前往JASRAC進行行政檢查。
日本在音樂著作權管理上,即便自2001年10月起,日本著作權管理事業法施行時,便許可新進業者(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加入音樂著作權利協商市場的可能性,但JASRAC仍以其壓倒性的音樂著作權授權數量,獨占著日本音樂著作權管理市場的支配地位。
根據相關業界人士表示,JASRAC與日本NHK及其他無線電視台之間,均締結了在音樂著作權使用管理上,音樂公開播送與錄影時播出現場音樂時之「包括契約」(總括契約)。授權費用上不計算使用次數,而是以各電視台前年度在廣電事業總營收,乘以1.5%的定額作為音樂授權使用收入。以06年度為例,各電視台應支付給JASRAC的音樂使用授權費用,總計為260億元日幣。
在2001年許可新進業者進入市場之後,目前計有10家法人單位向日本文化廳提出著作權管理業者的身份申請。然而,由於JASRAC擁有具壓倒性的音樂數量,使得電視台對於和其他業者(仲介團體)在簽訂「包括契約」(總括契約)上,根本顯得興趣缺缺。
曾使用過的音樂,以對價方式支付的「曲別契約」(個別使用音樂的授權合約)要能夠將全部的音樂曲目數量進行定價,其所需的勞力成本,使得這樣的作法難以推動與施行。
以現行簽訂契約的情況來說,電視台使用JASRAC以外業者(仲介團體)的音樂,進而支付音樂使用費用時,日本公平會認為電視台全權委託JASRAC來逐步強化音樂著作權的管理,這樣的行為,則被日本公平會指責,認為恐有違反公平競爭的不當情形發生。
有關音樂著作權的管理上,係依照1939年所施行的「著作權仲介業務法」之精神,並由日本文化廳許可由一單位(即JASRAC)來進行音樂著作權利的仲介行為。因此,JASRAC在2001年日本著作權管理事業法正式施行前,有將近62年的時間,獨占著日本樂曲的音樂著作權管理與仲介市場。
本月迄今,JASRAC在音樂著作權的管理上,委託其代為收取授權費用的詞曲作家(會員)計約1萬4500人,2006年的權利金徵收金額約為1110億9832萬元,實際分配金額則約為1106億5998萬元以上。
歷任會長中,如過去的星野哲郎、現任的船村徹先生等,均為知名的詞曲創作家;理事部分則有荒木、川口等人。





